第三批市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
发布时间:2018-12-05 点击量: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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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教育局文件
萍教师字〔20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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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萍乡市第三批中小学学科
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教体局、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萍乡市委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萍发〔2013〕3号)文件精神,深化全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我市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 “名师”的带头作用,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开展第三批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办法
严格按照《萍乡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细则(2017年修订版)》(见附件1),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特级教师和已通过省、市考核合格的省、市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不参加选拔推荐。
二、选拔名额
(一)全市第三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计划选拔50名。推荐名额参照各县(区)教师编制数,按照1:1.2比例下达,由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择优推荐(见附件2)。
(二)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推荐人选不超过推荐名额的10%,正职校(园)级领导不超过5%,副职校(园)级领导不超过15%。
三、选拔工作要求
(一)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各县(区)、市直学校要切实加强对选拔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开展选拔推荐工作。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到选拔条件公开、指标公开、推荐人选公开、投诉渠道公开。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今后不得再次参加选拔。
(二)统筹兼顾,倾斜乡村。各县(区)、市直学校要在严格执行选拔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本辖域内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把握推荐人选在学校、学段、学科和城乡的均衡分布。要向乡村(或薄弱)学校教师倾斜,要尽可能覆盖音、体、美、生物、地理和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在内的所有学科。
(三)认真审核,按时上报。各县(区)、市直学校要认真审查推荐人选的资质和有关业绩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须报送的材料如下:
1.对照《萍乡市第三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候选人资质、业绩材料一览表》(附件3),将有关材料复印件逐人装订成册。
2.1寸红底证件照1张。
3.《萍乡市第三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推荐表》(附件4)、《萍乡市第三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5)各1份。
4.所在学校及县(区)教育局网站和宣传栏公示截图(含背景)各一张。
以上材料的纸质稿和电子稿请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汇总于2019年1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师训语工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黎琳,联系电话:0799-6833054,电子邮箱:2990430168@qq.com。
附件1.萍乡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细则(2017年修订版)
2.萍乡市第三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名额分配表
3.萍乡市第三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推荐人选资质、业
绩材料一览表
4.萍乡市第三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推荐表
5.萍乡市第三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推荐人选汇总表
附 件1
萍乡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选拔培养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条 选拔范围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是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已评为省特级教师、省学科带头人的不参加选拔。
第二条 选拔名额
(一)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总名额全市分别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教师总数的0.5%和1.25%以内,每三年开展一次。选拔名额按中小学教师比例分配到各县(区)、市直学校,由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择优推荐。
(二)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推荐人选不超过总推荐名额的10%,正职校(园)级领导不超过5%,副职校(园)级领导不超过15%。
第三条 选拔条件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是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
显著。
4.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推荐人选年龄不超过52周岁,骨干教师推荐人选年龄不超过48周岁。
5.取得申报学科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
6.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人员要按岗位职责坚持参加或指导教学、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教研活动和科学研究。
7.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年度及周期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
(二)学科带头人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突出。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学科教学同行公认,教学成绩突出,在市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近三年,中学教师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小学教师不少于14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教研员每学期在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会(研讨会)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3-5节,每年在学校上研究课不少于20节;幼儿园教师能有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一日活动,园领导定期进行业务指导,每周听课不少于4节。近三年来在市级以上范围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所任教的优质课获市级以上竞赛一等奖,或获市级以上教学竞赛、教学技能、教玩具及课件制作一等奖或教育行政(科研)部门表彰。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熟悉本学科的理论,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三年来主持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一项县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一项以上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或有阶段性成果;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
3.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绩突出。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市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奖项;积极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热心社会服务,成绩突出。
4.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能力,信息化教学应用课时覆盖率不低于30%。在县级以上范围上信息化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积极参加各类教学资源展示、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等活动,或参加过县级以上电教教材评审、各类应用展示和技能提升活动评审、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或资源审核工作,并在县级以上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上拥有实名制“网络学习空间”。
5.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中学教师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称,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一级教师以上职称。
以上要求,乡村教师可适当放宽。
(三)骨干教师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显著。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学科教学同行公认,教学成绩显著,在县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近三年中学教师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小学教师不少于14节,校级领导不少于2节;教研员每学期在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会(研讨会)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2-4节,每年在学校上研究课不少于10节;幼儿教师能有计划、科学合理安排一日活动,园领导定期进行业务指导,每周听课不少于4节。所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效果好,近三年来在县级以上范围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教玩具、技能、教学奖项或教育行政(科研)部门表彰。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三年来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2万字)。
3.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至少有2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项。积极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热心社会服务,成绩显著。
4.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能力,信息化教学应用课时覆盖率不低于30%。在县级以上范围上信息化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积极参加各类教学资源展示、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等活动,或参加过县级以上电教教材评审、各类应用展示和技能提升活动评审、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或资源审核工作,并在县级以上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上拥有实名制“网络学习空间”。
5.从事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具有一级教师以上职称。
以上要求,乡村教师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选拔办法及程序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采取自我推荐、群众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等方式进行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全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人选,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市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人选名单。
第五条 职责和待遇
(一)市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每学年至少做1场以上学术报告,上示范课或观摩课4节以上(市级以上不少于2节)。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培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中小学2名以上青年教师为校(园)级以上骨干,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省级以上有1篇)。
(二)市级中小学骨干教师每学期应上4节示范课或观摩课(县级以上不少于2节),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培下乡活动,至少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中小学1名青年教师为校级骨干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从2018年起,参评省级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市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身份,参评市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身份,参评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必须具备市级中小学骨干教师身份,参评市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必须具备县级学科带头人或县级骨干教师身份。
第六条 管理机制
(一)市教育局分期分批对市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人选进行提高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萍乡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萍乡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证书。
(二)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市教育局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以连任,连任者由市教育局公布连任名单,并重新颁发证书。
(三)建立逐级选拔培养机制。各县(区)要积极开展县、校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四)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1.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和《萍乡市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修订)》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学术腐败,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4.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有“不合格”的;
5.未按要求参加省、市级研修培训和中小学教师全员继续教育远程培训,或未完成年度、周期继续教育学时的。
第七条 本细则由萍乡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 件2
萍乡市第三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推荐名额
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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